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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支持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上传更新:2022-04-07 已阅读:258

法院能否支持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北京私人调查

李和张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同,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后来,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调查中,李明确表示,法庭没有必要处理共同财产、存款、证券、股票、债权、债务和住房。2004年,法院做出判决,允许李和张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离婚判决生效。2006年,李先生在法庭上起诉张先生,要求他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和其他房屋。在庭审中,李先生承认他在2004年离婚诉讼中在法庭上的陈述是真实的,本诉讼中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和其他共同财产,不是离婚判决生效后对方隐匿、转让和出售的新发现财产,但他在离婚诉讼中知道的夫妻共同财产,当时不需要法院处理,李先生要求分割房屋,房屋产权的所有者是张先生。法官点评:在本案中,李承认本案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屋及其他共有财产,不是离婚判决生效后另一方隐匿、转让、出售的新发现财产。在2004年的民事诉讼中,李克强明确表示,他没有要求法院分割房屋和其他共有财产,因此他应被视为放弃了分割共有财产的主张。目前,李某要求重新分割的房屋等共有财产不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李某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应注意,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指一方在离婚期间隐瞒、转让、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纠纷。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本案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法院无需分割房屋等共有财产,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放弃了共有财产的请求权,使当事人在随后的分割财产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官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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